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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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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2022—2025年)

为抢抓发展机遇,进一步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将宜春打造成世界级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贯通锂资源—锂材料—锂电池—锂应用—锂回收全产业链,到2025年底,全市锂电新能源产业链营业收入达5000亿元。围绕这个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培育

1. 强化产业链延链补链。加强锂电产业中、下游关键环节招商引资力度,重点支持引进正极材料、下一代负极材料、高性能动力型、储能型锂离子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汽车等领域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投资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锂电重大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清单,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 支持租赁标准厂房。租赁工业地产性质标准厂房的锂电企业,受益财政按照每月不低于3元/平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各县市区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按投资合同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 强化资源保障。加强全市锂资源储备和统筹开发利用,优化锂资源供给。支持龙头企业在市外通过自行开采、投资合作、长期协议等方式取得锂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矿业公司)

4.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市纳税的单户锂电企业按统计部门核定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50亿、20亿的,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统计局)

二、科技创新

5. 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锂电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凡获得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锂电企业,市财政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企业10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 支持开展研发活动。锂电企业在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全市前50名名单内、且保持正增长的,市财政对第1至20名给予每个15万元补助,第21至50名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锂电企业在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全市前50名名单内、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对第1至20名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第21至50名给予每个5万元补助。研发费用支出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计算,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本年数为准,非高新技术企业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为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 支持关键技术创新。优先将锂资源绿色开发、高比能量电池、固态电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尾砂锂渣综合利用技术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凡作为第一起草者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锂电企业,标准发布后,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财政局)

三、要素保障

9.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的直流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奖励,交流充电设备给予50元/KW建设奖励。单个充电站群最高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投集团,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10. 支持高层次人才引培。在锂电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在宜春缴交社保)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受益财政给予个人3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11. 支持技能人才引培。与锂电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的锂电相关专业的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学位和技师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受益财政给予个人0.5万元至2万元购房补贴。对获批“宜春锂匠”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

12. 鼓励先进个人。每年评选3名对锂电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宜春锂电产业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在市内媒体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

四、其他

13. 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联合相关部门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加快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宜府发〔2017〕17号)、《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扶持发展操作兑现细则》(宜府办字〔2018〕118号)废止。

14. 本政策中所指锂电企业名单由市工信局负责认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有违法违规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此政策。

15. 由市财政进行奖励的,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市直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申报指南,次年5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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